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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晏庭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鳳 
被      告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立物流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被告陳建仲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有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附卷可考。綜上,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移由被告公司所在地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