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樓思道
訴訟代理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即反訴被告 林佳慧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