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3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王譽霖律師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第七六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欣蓓為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第七六二分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第七六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分公司經理於114年12月2日變更為何欣蓓乙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茲因原告、何欣蓓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何欣蓓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