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