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63號
原 告 林偉君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何喜運
被 告 林吉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富聖
耿秉瑞
沈煥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