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7號
原 告 許倩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鍾春富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惟被告鍾春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635元。
(二)另請具狀說明就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款?或係基於買賣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