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林盟凱
被 告 高清亮
高敏男
高譽瑄
高譽庭
吳芊慧
何銘珠
高健舜
高松太
高敏瑞
高敏雪
高譽修
蔡月桃
何美華
受 告知人
即被代位人 高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不動產標的」欄編號2、3關於「臺北市○○區○○里○○街000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里○○街000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