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原 告 佐佐木龍也
訴訟代理人 黃宇堂
被 告 柯采彤
華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輛修理費用之估價單(應分列工資、零件)、統一發票、行車執照(以上均附影本)及車損照片(應彩色列印)。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三、上開補正狀及證物均應按一式兩份提出(即正本、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