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中
被 告 李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