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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中 

被      告  李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