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48號
原 告 黃均登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2,8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