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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黃律皓
被      告  鄭執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然本院嗣後查得被告於113年8月5日起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乃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