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娜
訴訟代理人 周法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