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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張炎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起訴狀所附修理費用評估單上記載修理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923,929元與起訴狀所指修復費用416,476元不同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