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張炎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起訴狀所附修理費用評估單上記載修理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923,929元與起訴狀所指修復費用416,476元不同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