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李娜
代 理 人 周法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