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錦霞(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如(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玉(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欣(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若喬(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