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0號
原 告 羅○德
法定代理人 羅莉莎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被 告 吳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