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雄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炫
訴訟代理人 詹瑋倫
被 告 新第來亨NO.3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