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張志誠
代 理 人 洪文聰
被 告 張世銘
張雲英
張美惠
張慈美
劉光薰
劉麗娜
蘇順隆
蘇錦隆
蘇國蘭
蘇春蘭
蘇清蘭
許榮富
許美惠
許桂華
黃蘇淑娥
蘇健祐
林崑連
王超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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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自立
被 告 劉洺洺
方月枝
劉泓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65元(計算式:11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82,476元×原告應有部分4/175=96,1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