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原 告 邱棟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騰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美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