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昭揚縱橫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醇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