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宋思源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陳宗明即邵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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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麗珠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