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台北雪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聶韻秋
代 理 人 易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