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郭于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25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