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萬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