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禾多移動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通知相對人之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向相對人公司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9樓「遷移不明」之存證信函信封,惟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業已變更為新北市○里區○○路0段00號12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