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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達成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有無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7日相對人陳達成等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陳達成業於114年4月9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附卷可稽,另聲請人未記載相對人陳永華年籍及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函命7日內補正相對人陳永華最新戶籍謄本,經於114年11月12日送達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被告戶籍謄本,致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