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005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被 告 吳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桃小字第126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與原告簽訂亞昕交通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自113年1月11日16時至114年1月11日16時,查被告吳偉智於開始營業後之113年1月16日表示想到同樣機場接送價格比較好的車行當司機,契約暫停3個月,原告於113年4月17日連絡被告及其緊急連絡人電話已是空號,以LINE聯繫後,被告表示沒考過登記證及已換號碼後即不讀不回,原告寄存證信函亦遭退回,依兩造簽立之亞昕交通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第1條第2項約定:「如乙方無意續約或要提前解約,乙方應於實際營業日期2個月前以書面告知甲方提前解約才不會有違約金產生,若違約需支付兩個月租租金之賠償金,合約暫停以一次(三個月)為限,除書面告知外請勿以其他方式通知。」故被告應賠償原告2個月租金,扣除拆帳金額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9萬元(計算式:營業額9萬-駕駛拆帳4萬5,000=4萬5,000元/月,2個月共9萬元),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到庭略以:僅在原告公司工作不到一週就離職,工作內容是機場接送,因員工要自己把車輛開回去,所以要簽亞昕交通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簽約時很急促所以沒有仔細看契約,沒有付租金給原告,工作時沒有經手錢,接送客戶是原告指派。原證二對話記錄是原告說會輔導被告去考登記證,原告調度會打電話或LINE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蓋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是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習慣,及當事人所欲達成之經濟效果、合理預期之契約利益,依誠信原則而為之。
(二)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亞昕交通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其第1條第2項約定:「如乙方無意續約或要提前解約,乙方應於實際營業日期2個月前以書面告知甲方提前解約才不會有違約金產生,若違約需支付兩個月租租金之賠償金,合約暫停以一次(三個月)為限,除書面告知外請勿以其他方式通知。」等內容,可知兩造約定提前解約需於兩個月前通知,未通知需賠償兩個月租金之違約金,並參諸原告所提出之對話記錄,可知被告並未否認有暫停合約,且於暫停期限屆至後亦未提前兩個月通知原告提前解約,則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兩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即屬有據。又據亞昕交通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第2條租賃方案及租金金額約定:「1.電動多元計程車營業額計算方案甲方將車輛租予乙方,每日分為早班時段及晚班時段,每時段各12小時,乙方得選擇欲租賃之時段早晚班交接時間駕駛自行協商如無共識由甲方進行分配時間,並按乙方實際月營業所得之50%計算租金。然若早班時段乙方之月營業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90000元:晚班時段乙方之月營業所得未達80000元,乙方須補足最低營業額開始拆帳。」等內容,則原告所得請求之兩個月租金之違約金金額為9萬元(計算式:9萬×50%×2=9萬)。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3年11月24日(見本院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