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1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彥瑜  
被      告  李名城(即翔城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135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8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8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69,683元
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