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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黃婉庭  
被      告  蘇歆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2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2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