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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朱婉菁  
被      告  拓見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8 月25日14時31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