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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34號
原      告  曾憲璋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聲請對原告名下八德大湳郵局帳戶存款強制執行,所扣押存款新臺幣(下同)47,750元,係其受領國民年金轉為定存,性質上仍屬國民年金,不得扣押,被告應予返還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原告已將國民年金專戶存款轉入定存,該定存帳戶非屬國民年金專戶,不適用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等語置辯
二、經查,被告聲請對原告名下八德大湳郵局帳戶存款強制執行,扣押受領存款47,750元,而上開存款係自原告定存帳戶內扣押,非自國民年金專戶扣押等情,既為原告所不爭執,則原告已將國民年金專戶內存款轉入定期存款,該筆存款即為一般消費借貸債權,核與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7,7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