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寧錄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祥
訴訟代理人 詹文河
被 告 沈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7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間委請原告在新北市○里區○○○0鄰00號附近之八里慈心流浪狗之家,安裝監視攝錄影設備,費用新臺幣(下同)20,700元,原告於同年8月安裝完工,被告迄未給付報酬等事實,有請款單、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20,700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原告雖然有裝機,惟設備無法使用等語置辯。
二、經查,被告不爭執原告已於上開時間地點安裝監視設錄影設備,則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被告請求報酬20,700元,洵屬有據。至於被告辯稱監視器設備有瑕疵無法使用乙情,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部分未舉證以實其說,亦未解除契約,其此部分抗辯,自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0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