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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寧錄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祥  


訴訟代理人  詹文河  
被      告  沈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7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間委請原告在新北市○里區○○○0鄰00號附近之八里慈心流浪狗之家,安裝監視攝錄影設備,費用新臺幣(下同)20,700元,原告於同年8月安裝完工,被告迄未給付報酬等事實,有請款單、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20,700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原告雖然有裝機,惟設備無法使用等語置辯。
二、經查,被告不爭執原告已於上開時間地點安裝監視設錄影設備,則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被告請求報酬20,700元,洵屬有據。至於被告辯稱監視器設備有瑕疵無法使用乙情,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部分未舉證以實其說,亦未解除契約,其此部分抗辯,自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0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