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鄭淳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264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95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954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金額均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61,954元
自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3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