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5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被 告 林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5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
板小字第21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14時37分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
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