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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5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被      告  林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5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
板小字第21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14時37分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
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