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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訴訟代理人  李室辰  
被      告  維凱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14時26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1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71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若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