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6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
被 告 陳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5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994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25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洲美快速道路往北投方向時,因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致與原告承保訴外人吳宛錞所有、訴外人楊文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75,867元(包括工資71,337元、零件4,530元),原告已理賠吳宛錞等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受損維修照片、電子發票證明聯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75,867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系爭車輛使用人楊文東超速,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且系爭車輛只要噴漆即可等語置辯。
二、經查,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知本件事故係被告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所造成,被告因上開過失致生本件事故,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吳宛錞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系爭車輛受損維修支出工資71,337元、零件4,530元,合計75,867元。其中零件4,530元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當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2年7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7頁行車執照),迄113年12月12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11年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53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71,790元(計算式:工資71,337元+零件453元=71,790元)。
四、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楊文東為系爭車輛使用人,超速行駛,就本件事故發生亦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吳宛錞之過失。原告代位吳宛錞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應承擔楊文東此部分過失。本院審酌雙方肇事原因、過失情節輕重暨原因力之強弱後,認被告就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所生損害應負百分之70過失責任,楊文東則應承擔百分之30過失責任,方屬合理,爰依上開規定,減輕被告百分之30賠償金額。依此計算後,被告應賠償50,253元(計算式:損害金額71,790元×(1-30%)=50,253元)。又原告代位吳宛錞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7月2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頁),則原告請求自114年7月2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253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30×0.369=1,6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30-1,672=2,858
第2年折舊值 2,858×0.369=1,05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58-1,055=1,803
第3年折舊值 1,803×0.369=6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03-665=1,138
第4年折舊值 1,138×0.369=42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38-420=718
第5年折舊值 718×0.369=26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18-26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