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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陳秉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嘉義縣○○鄉○○路0巷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在新北市新莊區重新堤外道路11K+800往樹林,有警方肇事資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