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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676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綉雅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翁綉雅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