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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689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洧峻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方建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區○○0000號、現居居新北市○○區○○路00號9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二段與中正北路口,有警方肇事資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