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904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陳婕嫻  
被      告  楊善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