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名
廖珀閎
被 告 夏靖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12月19日始具狀撤回起訴,而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