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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名  
            廖珀閎  
被      告  夏靖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12月19日始具狀撤回起訴,而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