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被      告  翁培原  
                      (註明未晤本人即依法寄存,不得轉寄                           郵政信箱,亦不得由管理員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之庭期通知雖經本院籲請郵務人員依法寄存送達,然郵務人員仍轉投郵政信箱而招領逾期,導致未能合法送達被告。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