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011號
原 告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劉冠均律師
劉中城律師
被 告 戴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1月23日、115年2月24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因本案為小額訴訟程序,為兼顧當事人權益,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