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被 告 黃暐翔(原名:黃琨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再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