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25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被 告 林倢伃
林嘉恩
林文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