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旭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羅家淳
王德宇
被 告 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受 告知人 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憶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2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聲請將本件訴訟通知受告知人,然受告知人之庭期通知送達之日與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僅差1日,故為給予充分就審期間,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