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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314號
原      告  盧彥宇  

訴訟代理人  盧哲科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蘇建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蘇建翃之營業所、住所分別位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店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