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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4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陳紫涵  
訴訟代理人  陳安迪  
複代理人    林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60元,其中新臺幣1,194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6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1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大同區朝陽停車場B1與B2交接轉角處,因會車不慎,與原告承保訴外人甫石工程行所有、訴外人楊聯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擦撞(下稱本件事故);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37,374元(包括工資17,490元、塗裝10,134元、零件9,750元);原告已理賠甫石工程行等事實,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受損維修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37,374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金額無意見,惟系爭車輛可能侵入被告車道或雙方均未保持會車距離,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等語置辯
二、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定。上開規定於非道路範圍,亦應類推適用。經查,依卷附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63頁),可見該停車場上、下坡車道間劃有分向線,停車場之上、下坡車道間,並無超車、迴轉之需求,則該分向線性質上應類似於不得超車、跨越或迴轉之分向限制線,類推前揭規定,不得跨越而駛入對向車道。依證人即系爭車輛駕駛人楊聯騏到庭具結證稱:當時其駕駛系爭車輛在停車場內沿線前進,被告駕駛BWJ-8956號自用小客車在其對向,其自地下1樓往地下2樓前進,在平面尚未進入坡道,在坡道口看到被告沿坡道上樓,當時被告駕車加速前進,被告車輛左前方保桿撞到我車輛的左後輪;其未超過中線,被告超過中線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71頁),核與前述照片相符,應可採信。是被告會車不慎,駛入對向車道致生本件事故,使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即有過失。被告答辯原告應承擔與有過失,難認可採。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37,374元(包括工資17,490元、塗裝10,134元、零件9,750元)。系爭車輛於107年6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5頁行車執照),迄113年3月14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5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估定為976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塗裝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8,600元(計算式:工資17,490元+塗裝10,134元+零件976元=28,600元)。又原告代位甫石工程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3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頁),則原告請求自113年12月3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60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750×0.369=3,59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750-3,598=6,152
第2年折舊值    6,152×0.369=2,2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52-2,270=3,882
第3年折舊值    3,882×0.369=1,43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882-1,432=2,450
第4年折舊值    2,450×0.369=90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50-904=1,546
第5年折舊值    1,546×0.369=57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46-570=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