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57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阮春達 (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士小字第57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6 月23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389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75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若羽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