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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57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阮春達    (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士小字第57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6 月23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389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75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若羽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