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63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相尹
被 告 林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41元,及其中新臺幣54,989元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24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利息達民法規定最高利率百分之16,較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及金融機構放款利率高出甚多,遠遠足以填補原告因被告給付遲延所受損害,如再加計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顯有過高。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請求違約金應酌減至零,較屬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